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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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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要的生活

要靠你投出來

各種人權議題,要切切實實的被實踐

政府的政策常常是關鍵。2024即將舉辦的總統大選,正是準備選出對政府政策都有極大影響的總統一職,如果你也關心台灣的人權未來,希望創造更美好的家園,歡迎跟我們一起來向各大候選人發問「投你能讓人權有什麼不一樣?」吧!
國際特赦組織

和平集會 是什麼?

是否支持修改集遊法?

請問您是否支持修改集遊法,使它符合國際人權法標準,並推動警察關於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如警棍、水車等)應符合比例原則等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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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集會是什麼?

和平集會是什麼?

和平集會一直都是推動社會發展及保護人權的重要方式,也是受到《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人權法或文件所保障的重要權利。和平集會的形式可以是上街遊行,也可以是共同默哀,包含但不限於靜坐、示威、罷工、封街、燭光晚會及宗教活動等,行動的範圍也不限於公共或是開放的場所,私人及封閉空間也可舉辦集會。

 

你我的和平集會受到侵害?

雖然台灣目前鮮少有集會遊行被禁止的狀況,但法規目前仍對人民之集會遊行權有不符比例原則的限制,像是《集會遊行法》中對陳抗區域的限制、警察解散權,以及要求集會者事先取得許可等,在2013年及2017年的兩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書中,來自多個國家的人權專家都指出,台灣的《集會遊行法》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請問您是否支持修改集遊法,使它符合國際人權法標準,並推動警察關於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如警棍、水車等)應符合比例原則等培訓
民進黨擬參選人賴清德、國民黨擬參選人侯友宜並未選填立場光譜,該擬參選人立場請參考下方候選人申論區。
非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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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
台灣是一個民主政治的國家,這是每個台灣人的驕傲
台灣是一個民主政治的國家,這是每個台灣人的驕傲,但其過程並非一蹴可幾,而是經歷眾多先烈的抗爭與透過幾位遊行提出人民的訴求,一步一步落實、深化我們對民主、自由 、人權的理念與追求。 晚近,越來越多國際政府以緊急權力作為打壓人民異議權利的藉口,其中當然也包括所謂的「警務軍事化」,在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不當使用所謂的「低致命性武器」(less lethal weapon),包含警棍、胡椒噴霧、催淚彈、閃光彈、水砲和橡膠子彈,造成示威群眾傷亡的新聞更是屢見不鮮。 以此為鑑,我認同對臺灣人民的遊行示威、抗議權利,應受到集會遊行法更進一步的保障,針對警察機關得使用非致命性武器之判斷標準,亦應透過檢視法規及修正,施以進一步的合理限制,這不僅是保障台灣人民的表意自由,亦是彰顯臺灣身為民主陣營的一份子,對世界極權、獨裁國家永不低頭的精神。
柯文哲
已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2020年9月16日,台灣民眾黨黨團已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草案內容為落實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權及第十四條集會結社自由之精神並維持社會秩序。重新定位集會遊行法的意涵,以保障集會遊行之自由及安全為本法宗旨,同時將本法名稱修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
侯友宜
支持《集會遊行法》朝國際人權標準修正
我支持《集會遊行法》朝國際人權標準修正,也支持培訓警察使用非致命性武器更符合比例原則,最大程度保障人民集會及表意自由。 一、蔡英文總統承諾修正《集會遊行法》跳票 早在2008年,蔡英文總統曾簽屬「人權永久保固書」,並承諾修正集會遊行法,但執政已超過7年,民進黨政府不僅擁有行政權,立法院席次更單獨過半,但未見其通盤檢討集會遊行法,更遑論全面修正集會遊行法,當初慷慨激揚的宣示捍衛人權,如今看來僅是騙取選票獲取執政的手段。 二、《集會遊行法》應最大程度保障人民表意及集會自由 和平集會權是民主社會重要基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針對和平集會權利有明確規範,我國大法官釋字第445號、718號亦明確闡釋,因此,集會遊行法未來應朝向更符合憲法及國際人權法標準修正。 三、通盤檢視《集會遊行法》,以漸進、符合全民共識下,讓法規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具體作法上,可分為程序及實體兩個方向著手,程序面上,應由行政院主管部會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共同研議修正內容,並由行政院、監察院會銜提出修正草案,促進國內法與國際人權規範相符。 實體上,應針對許可制,申請(或報備)期間、警察解散權、刑罰處罰規定、罰鍰金額等通盤進行檢討,使其更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此外,亦請中央警察大學針對集會遊行中警械使用研議符合比例原則之教材,作為培訓警務人員使用。
國際特赦組織呼籲政府
  • 儘快更改《集會遊行法》以符合國際人權法之標準,並促使政府在和平示威活動中,扮演協助者的角色。

社群平台 也有人權責任

企業的獲利不應該以人權作為代價

請問你是否支持立法,讓大型科技企業對於網路平台負起該有的責任?(例如改善未經同意的性暴力或親密影片的申訴處理,改善仇恨言論的審查機制,應增加聘用理解台灣脈絡的在地人員等等。)

了解候選人態度

科技與人權

大型科技公司唯利是圖!

不論是閱讀新聞、聯繫親友或是業務往來,現代人的生活幾乎離不開Facebook(Meta)GoogleYoutube等大型科技公司的服務,然而大型科技公司以利益為優先考量所提供的產品,在許多國家地區都造成了不小的人權侵害,如Facebook演算法加劇鼓吹仇恨的內容,導致緬甸羅興亞人受到歧視與迫害;Google檢舉機制的限制,讓網路性暴力倖存者無法移除與他們相關的私密影像。這些都是對隱私權、平等權等人權的侵害。

 

社群平台也有人權責任?

企業的獲利不應該以人權作為代價。《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多國籍企業指導綱領》等多項國際人權規範都指出,企業在營運過程中,應尊重人權,且應努力避免對人權造成負面影響。歐盟許多國家都開始立法,要求企業進行人權盡責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落實應盡的人權責任。

請問你是否支持立法,讓大型科技企業對於網路平台負起該有的責任?(例如改善未經同意的性暴力或親密影片的申訴處理,改善仇恨言論的審查機制,應增加聘用理解台灣脈絡的在地人員等等)。
民進黨擬參選人賴清德、國民黨擬參選人侯友宜並未選填立場光譜,該擬參選人立場請參考下方候選人申論區。
非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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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
任何人都不能假借言論自由之名,以仇恨性、歧視性言論來侵害他人
近年,台灣面臨各種假訊息挑戰和威脅,包含境外勢力攻擊與批評,目的就是要製造台灣內部混亂,威脅民主體制。我們都同意「言論自由」是民主的核心價值,但是言論自由並不是亳無邊際,可以無限上綱。任何人都不能假借言論自由之名,以仇恨性、歧視性言論來侵害他人,惡意侵害人權的言論必須被遏止,不可免責。 有關網路平台是否應負起言論把關責任部分,我們會參考他國作法,在合情合理範圍內做規範,且亦不得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空間。 針對改善兒少性剝削影像在網路散布的具體做法,我國已成立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透過多方(社政、警政單位、NGO)跨領域合作,通知網路平台業者,爭取移除、下架對兒少身心有害的責訊,守護兒少網路安全。 此外,我們也透過修法來強化打擊網路性暴力犯罪,防止性影像傳播,今年立法院也三讀通過 《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增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共有四個法案,強化維謢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建構性暴力防護網絡,更全面保障弱勢群體!
柯文哲
希望透過修法以解決目前相關法制不足的問題
科技與人權部分的立法關係到數位暴力以及個資保護兩個部分。 對於數位暴力,台灣現行法律尚未對數位暴力制定專法。目前有關數位暴力的罰則散布在《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各個章節。對此,台灣民眾黨團於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於第5會期第10次會議提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等草案,分別對各個法案加以補強修正。 而對於個資保護方面,我國目前有關個資保護的相關立法表現在《個人資料保護法》、《資訊安全法》等法條中。此前個資法與資安法皆有主管機關不明、公私機關不分,以及對於洩漏個資之非公務機關罰則過輕等問題。對此,民眾黨也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提出「數位經濟基本法草案」,於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提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以及於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提出「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草案,希望透過修法以解決目前相關法制不足的問題。
侯友宜
立法促使科技企業對網路平台負起應有責任
我支持在兼顧網路安全及民主下,立法促使科技企業對網路平台負起應有責任,更期待透過相關法規的訂定,讓我國數位治理能與國際接軌。 一、《數位中介法》引社會輿論爭議 2022年8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舉行第3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開說明會」,找來PTT、Dcard、巴哈姆特、Line等網路業者,更掀起不小社會輿論,認為草案已侵犯言論自由。 綜觀該版草案,爭議項目包括:法律規範不明確(草案第18條,法院可做成資訊限制命令,但何種言論違法,法規未明確例示)、傷害言論自由(草案第18條,法院下達命令前,行政機關得要求平台業者針對爭議內容加註警語)、法院審理量能不足等、平台業者實質管理困難、數位產業差異大等;這些爭議不僅突顯有箝制言論自由之虞,也意味網路平台管理不易,但也有其迫切性。 二、他山之石,歐盟推數位雙法,建構更安全的數位空間 2022年7月,歐盟議會通過《數位服務法》及《數位市場法》,前者目標是建構一個更安全的數位空間,保障所有用戶的基本權利,因此,將線上中介服務、社交網絡、搜尋引擎、廣告服務等納管;後者目標在於建構公平且開放的數位市場,並針對守門人平台進行規範,因此,係要求科技業者不得濫用市場地位併吞、打壓對手,並針對廣告、軟體下載等予以規範。 然而,NCC在訂定數位中介法草案時,僅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似乎僅希望進行言論管制,而忽視整體數位空間安全,規制內容模糊更讓科技業者無所適從,恐造成網路民主實質倒退。 三、支持立法建構更安全,且兼顧網路民主的網路空間 建構安全、透明、民主的網路空間是政府的責任,未來將參考歐盟、新加坡等國家之相關法令,通盤檢視修正既有法令,並訂定一套可行且符合國際趨勢的法令。
國際特赦組織呼籲政府
  • 立法規範使企業(包含社群平台)的服務、產品及業務營運符合國際人權法之標準。

台灣也有 難民 嗎?

建立符合國際人權法的庇護審查機制

請問您是否支持通過難民法草案,將國際法上的「不遣返原則」明文規範於國內法中,讓尋求庇護者取得合法身分自立生活或轉介第三國?

了解候選人態度

台灣也有難民嗎?

台灣也有難民嗎?

為了逃避戰亂、政治迫害或性別歧視,從臨近的香港、緬甸、泰國,到遙遠的敘利亞、烏克蘭與烏干達等國,都有人來台尋求庇護。而政府長期以來以「國家安全」為理由,拒絕通過難民法,卻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港澳條例,以專案處理來自中國香港的個案,實務上,對於來自其他國家的難民個案,卻沒有一個明確的審查及保護機制,形成差別待遇。由於台灣沒有《難民法》,也沒有將國際法的「不遣返原則」納入國內法中,以致於這些已經來到台灣尋求庇護的個案,有的遭到遣返,有的即使未被遣返,也長期處於非法狀態,無法工作維生及享有健康權,甚至也會因為護照過期,也無法獲得旅行文件而無法出境台灣、尋求他國庇護。

 

你知道難民、尋求庇護者與移民的差別是什麼嗎?

難民是人權有受到侵犯及迫害風險,而逃離母國的人們。他們的生命安全受到極大的威脅,且當地政府無能或不願提供保護,而不得不選擇離開家鄉,尋求安全的居所。
「尋求庇護者」則是其中尚未獲取法律上難民身分、正在等待審查的人。「移民」指的則是上述兩者之外待在母國以外的人們有些是為了工作、教育或家庭因素選擇移居海外,有些則是因貧窮問題、政治動盪、幫派暴力、天災或其他惡劣條件而離開母國,如果返回家園便會陷入危險之中,卻未必符合法律上的難民定義。

請問您是否支持通過難民法草案,建立符合國際人權法的庇護審查機制,將國際法上的「不遣返原則」明文規範於國內法中,讓尋求庇護者取得合法身分自立生活或轉介第三國?
民進黨擬參選人賴清德、國民黨擬參選人侯友宜並未選填立場光譜,該擬參選人立場請參考下方候選人申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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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
應待社會大眾有共識後始得為之
參酌其他接受難民的國家經驗發現,其往往因大量難民湧入,易造成對經濟、社會治安、文化衝擊以及族群多元和諧等各層面之影響,故應審慎評估我國對收納難民之能量,包括從當前行政及社會資源分配、相關配套措施建置情形,收容難民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以及經濟發展之長期影響等因素,均應納入考量。 基於兩岸政治現實的特殊情況,加以地緣相近之故,使得我國在處理難民作業時須更加謹慎。對於未來可能發生我國在面對來自大陸地區人民若欲申請為難民者,恐將涉及兩岸敏感的政治議題,此將對國人可能產生更大的衝擊,宜更加審慎評估,做好全方位的準備與因應。因此,我們認為此議題應待社會大眾有共識後始得為之較妥當。
柯文哲
我國目前沒有普遍的難民法規定,有設立專法的必要
台灣至今尚未有一套獨立的難民法,有關政治庇護相關的規範散落在《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法條中。目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附屬辦法中雖有相關於難民的法律,且《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則針對在某個特定時間限制自泰國、緬甸入境的無國籍人民和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自印度或尼泊爾地區入境的無國籍人民,在經相關主管機關確認後可以被允許居留。然而,從其規定可以得知,我國目前沒有普遍的難民法規定,且目前的相關法律也過度依賴行政機關方面的判斷並在居留後續難民的安置與就業方面仍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致使難民的工作權不受保障。對此,民眾黨認為有設立專法的必要。事實上,於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民眾黨便提出「難民法草案」,對於非陸港澳地區之難民提供專法以保障其權益,而對於陸港澳方面民眾黨則認為有必要對既有的難民機制加以優化,降低行政機關的判斷比重,並明定相關的認定標準與後續安置。
侯友宜
支持加速推動《難民法》立法
我支持加速推動《難民法》立法,同時以不遣返為原則,研擬明確且嚴謹的難民自立生活或轉介他國的配套措施。讓國際上因為戰爭、氣候災害、政治迫害而被迫離開家園的庇護者,能夠安心地重新發展,同時發揮台灣多元、友善、開放的價值,為國際人道關懷議題上盡一份心力。 有許多反對聲音認為難民會成為台灣社會沉重的負擔和國安治安的隱憂,但若政府能夠研擬明確且嚴謹的難民安置、自立生活或轉介的配套措施,協助庇護者重新長期規劃自己人生,整頓好再出發,未必只會成為國家的負擔,更有可能是人力缺口和國家社會發展的新動力。 此外,協助因為戰爭、氣候災害、政治迫害而離開家園的難民重新展開生活,也將會是台灣政府與社會,重要的一堂課。提醒身為民主自由國土一員的人民,應該更加珍惜與捍衛和平、民主自由、淨零排碳和永續發展等價值。
國際特赦組織呼籲政府
  • 盡速通過難民法並建立庇護審查制度,讓尋求庇護者能透過符合國際人權法的機制取得合法身分。
  • 將庇護尋求者與難民納入法律扶助法的服務對象,以確保他們能夠在審查過程中得到公平的待遇。
  • 提供與難民相關國際人權法及實務操作等培訓課程,給移民官、法官、檢察官及會處理到難民、庇護相關事務的公務員。

移工 的社會資源

國際社會加強合作共同應對

請問您是否支持透過立專法或適用勞基法的方式使家庭看護工及遠洋漁工免於受剝削的處境?

了解候選人態度

移工的社會資源

主要來自越南、菲律賓、印尼、泰國等國,不僅撐起台灣的工業生產,也擔負了許多家庭中的照護工作。在台灣超過七十萬人的非本國籍勞動力人口中,這些從事體力勞動的移工/體力勞動移工就佔了九成。但由於勞動法規不符合國際勞動標準(ILO 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不得自由轉換雇主,也普遍被仲介收取高額仲介費。家庭看護工與遠洋漁工甚至被明文排除在勞基法的保障之外,這些帶有歧視的制度讓他們容易遭受不當對待,增加了他們成為人口販運的被害者風險。

 

許多被不當對待的移工,因為其工作環境為家庭或漁船等場域,較難監督或執行勞動檢查,此外我國尚未立法,要求企業進行人權盡職管理調查,容易使得移工因遭受剝削而被迫逃離原僱主,成為所謂的「失聯移工」。根據移民署統計約有七至八萬人,這些移工不僅成為台灣人口與勞動市場的黑數,也成為一群不被法律保障的脆弱群體,帶來更多的人權隱憂。

請問您是否支持政府制定人權盡職管理調查,以保障台灣價值鏈產業網絡下的勞工權益,包含境內與境外的移工/勞工勞動條件?
民進黨擬參選人賴清德、國民黨擬參選人侯友宜並未選填立場光譜,該擬參選人立場請參考下方候選人申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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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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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您是否支持透過立專法或適用勞基法的方式使家庭看護工及遠洋漁工免於受剝削的處境?
民進黨擬參選人賴清德、國民黨擬參選人侯友宜並未選填立場光譜,該擬參選人立場請參考下方候選人申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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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
為落實移工人權權益保障 ,政府推動完整保障措施

 

一、有關家庭看護工的勞動權益保障

 

(一)針對目前佔家庭看護絕大多數的家事移工而言,我國 《就業服務法》中已有相關保障,像是移工來臺前必須與雇主簽訂書面勞動契約,該契約須經移工來源國驗證。休假方面,均有每曰休息8小時及每週休假1日的約定條款,雇主必須依約辦理﹔薪資方面,我國已經與各來源國就家事移工的最低薪資適時進行協議,自111年8月10曰起,新聘家事移工薪資由每月1.7萬元調高至2萬元,並提供雇主補貼,若雇主片面調降家事移工薪資,或是少給工資,可裁罰雇主新臺幣6萬至30萬元,最重可廢止雇主的聘僱許可。同時也要求雇主應為家事移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循序推進各項家事移工權益保障措施。
(二) 強化家庭看謢工的休假權益,政府提供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擴大喘息服務,累計1年可達52日。讓看護工維持適當的休息,由政府提供喘息服務給需要的家庭,多元作法強化看護工的休假權益。
(三) 未來,勞動部將繼續強化《就業服務法》移工聘僱管理相關規定,當然也會持續配合長照制度的規劃,明確保障家事移工權益。

 

二、有關遠洋漁工的勞動權益保障

 

(一)為展現我國政府重視並具體保障人權的決心,行政院陸續投入超過20億元推動「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及其他精進船員權益措施,從改善「船員權益」、「船上設施」及「岸上措施」等3方面著手。
(二)除了透過落實勞動條件,讓每月最低工資提升至550美元,薪資須直接給付船員,不得經由外國仲介轉付,同時建立薪資審議機制,並要求裝設科技工具,輔證出勤工時。也強化對遠洋漁工的生活條件與社會保障,包括新建或改建漁船起居艙須符合國際漁業公約標準,按洋區規定漁船每航次海上停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月,提高船員保險至新臺幣150萬元。
(三)同時政府也進一步強化仲介管理、提升監測管理機制能量,建立打擊海上犯罪合作機制,強化第一線人員教育訓練,預防人口販運情事、加強權宜漁船管理、建立及深化國際合作、宣導共善夥伴闆係等各項措施,不僅完備法制,提升監管量能、強化仲介管理,讓從事漁業工作者皆能處於良好、安全、有尊嚴的工作環境,確保外籍漁工權益。
(四)為落實移工人權權益保障 ,政府也推動完整的保障措施,包括 ︰ 1. 入國前的保護 ︰ 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協助雇主引進移工外,另製作移工職前講習宣導影片及辦理雇主聘前講習,加強移工及雇主認知勞動權益與工作權益 、諮詢申訴管道、人身安全預防保護機制及應遵守的法令規定等 ,增進勞雇和諧。 2. 入國後的保護︰設移工機埸關懷服務站 、建置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設各地移工諮詢服務中心、補助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移工權益保障宣導活動、加強雇主及移工宣導、提供安置保護及協助轉換雇主,以及提供移工入境接機服務、法令宣導講習、諮詢申訴及權益保障資訊等服務。 3. 出國前的保謢︰ 為防止移工遭不當遣返,規範雇主與所聘僱移工於聘僱期屆滿前,合意終止聘僱關係者,應前往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驗證程序,以探求雙方解約真意。並提供機埸移工申訴服務,如移工於出境時,仍有申訴情事,可至機場的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申訴,以保障移工權益。
柯文哲
打造共融社會,友善移工勞動環境
美國勞動部2020、2022年都將台灣遠洋漁獲列入每兩年發佈一次的《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與國際抵制的「新疆棉」齊名;美國國務院2022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 台灣部分,亦指出台灣強迫勞動主要發生在聘用移工的產業,包括家事服務業、漁業、農業、製造業、肉類加工業與營建業。部分仲介業者向移工收取難以清償的高額仲介費,並利用他們在母國欠下的債務強迫從事勞動。本黨秉持「打造共融社會,友善移工勞動環境」,將透過修法改善台灣移工勞動處境。 台灣正積極參與CPTPP等國際組織,然而要加入CPTPP的障礙不只在政治、經貿層面,也要先改善台灣勞工現況。台灣有超過800萬名本國籍勞工、70多萬名移工,有些人連基本工資都拿不到,又處於工時過長的困境。趁此次申請加入CPTPP的契機,提升國內勞動法治環境,重新調整產業體質,保障勞工權益,也讓台灣勞動環境比照國際高品質標準,共創多贏局面。
侯友宜
政府應該在兼顧移工權益和產業發展下改善移工勞權
我支持透過立專法或適用勞基法的方式使家庭看護工及遠洋漁工免於受剝削的處境。政府應該在兼顧移工權益和產業發展下改善移工勞權,避免剝削。 家庭看護工及遠洋漁工等移工,因其工作場所特殊性質在過去與勞基法脫鉤,然而近年美國、歐盟屢屢將台灣列入打壓勞權名單內,給予警告,引起許多注重人權的外國企業注意,若不改善將會面臨遭遇抵制等問題。 台灣身為亞洲民主國家的燈塔,卻不重視移工勞權是非常不應該的。政府應該對於家庭看護工及遠洋漁工等移工權益作通盤調整,包括工資、工時、工作條件、福利和健康安全等方面。此外,政府也應提供配套措施,如加強落實資訊透明度、建立更有效率申訴管道以及提升觀察員覆蓋率等,與企業、家庭一起面對問題,創造勞資雙贏的局面。 我支持政府應制定人權盡職管理調查,以保障台灣價值鏈產業網絡下的勞工權益,包括境內和境外的移工/勞工勞動條件,這更有助於確保公平和合理的工作條件,並保護勞工的基本權益。 台灣是亞洲民主燈塔,制定人權盡職管理調查不僅保護勞工權益免受剝削和不當對待,也可以讓台灣價值鏈產業在國際市場上持續保有良好的聲譽,吸引國際企業來台投資,促進經濟發展。 未來我將會落實人權公約、推動勞動權益保障法案、協助企業與勞工進行社會對話、持續推動司法改革、建立揭弊者保護機制等作法,保障勞工權益。
國際特赦組織呼籲政府
  • 採取有效措施對全國性與地方性之移工政策加以檢討,使與移工相關的法規符合國際人權法及國際勞動標準外,並確保移工不遭受歧視、差別待遇及剝削。
  • 透過立法,制定人權盡職管理調查,以保障台灣價值鏈產業網絡下的勞工權益,包含境內與境外的移工/勞工勞動條件。

氣候變遷與公正轉型

不遺落任何人的能源與產業轉型

請問您是否支持政府在推動淨零排放及能源轉型過程中,應該更細緻的納入多元的利害關係人,在政策過程中進行更多有效的公民參與?

了解候選人態度

氣候變遷與公正轉型

為了因應全球氣候危機,台灣規劃了「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與對應的十二項關鍵策略。在政策鼓勵與市場需求的雙重加持,以太陽光電與離岸風電為主力的再生能源快速發展。但大量與急速的綠能開發,並未完全符合公正轉型的原則,許多農漁民的生產受到衝擊,甚至也有在未經部落諮商同意的狀況下,就企圖強行開發的案例。導致立意能源轉型有著人權侵害的疑慮爭議。

 

你知道什麼是淨零排放跟公正轉型嗎?

「淨零排放(net zero emission)」指的是溫室氣體的人為產生排放量與人為移除量相互抵消,是人類因應氣候危機的關鍵目標。全球有四分之三的溫室氣體排放來自能源部門。因此透過能源轉型來抑制能源需求增長,並透過再生能源與運具電動化等方式儘速淘汰化石燃料,也成為人類社會的共同要務。

但在能源轉型的過程中,石化產業、燃油汽機車等產業的從業人員的勞動權利將會受到衝擊,再生能源的用地取得也可能會影響農漁民與原住民族等利害相關人。因此需要透過為受影響的社區、產業及勞工提供保護與支持,以符合「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的原則,避免犧牲任何人的人權。

請問您是否支持政府在推動淨零排放及能源轉型過程中,應該更細緻地納入多元的利害關係人,在政策過程中進行更多有效的公民參與,避免在轉型過程,造成弱勢族群處於更加劣勢的地位
民進黨擬參選人賴清德、國民黨擬參選人侯友宜並未選填立場光譜,該擬參選人立場請參考下方候選人申論區。
非常同意
同意
未選填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賴清德
把「不遺落任何人」當成目標
「公正轉型」是民進黨在規劃氣候政策時最重要的考量,我們的政策不只要確實、穩健、有效,而且把「不遺落任何人」當成目標。 我們要減低淨零排放與能源轉型施政所帶來的衝擊,盡力去照顧每一個環節中受到影響的族群,我們也會掌握變遷帶來的巨大發展機會,不只要推動社會、經濟、產業的升級,更要把發展的收益與全民共享。 氣候政策的規劃與國土空間息息相關,我們會結合國土計劃的思維,把包含山、海、河川、與土地等範圍做整體規劃,並考量各地空間、文化、產業與環境的承載力,以及均衡區域發展,落實生態永續。 未來我們的行政程序將會更友善,更有空間鼓勵民眾參與,成為推動轉型工作的一員,我們會以綠色和永續的概念為原則,推動足夠的資訊揭露與利於綠色轉型的金融制度,增加綠色產業的人才培訓,我們要確保個人、企業及社區在轉型過程都有相同發展的機會,要一起迎向公平與綠色的共好未來。
柯文哲

氣候政策應「以人的福祉為本」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公正轉型指引中,已將大眾與參與決策過程的落實和推動,納入政策原則當中。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也提到,實踐公正轉型需要協商與社會對話,包括找出對話的利害關係人,並設計有效方式使對話結果納入政策。另外,第27 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中,強調綠色金融在公正轉型實踐中扮演關鍵的作用,包括要針對「共同效益」建立完善且公平的分潤機制。而主要的原因在於:
 
      1. 社會參與和公平分配:氣候變遷的解決方案需要整體社會參與,因為氣候變化對每個人均有影響。公正轉型強調民眾參與決策過程,確保政策制定和執行的透明度,並確保利益關係人的聲音被充分聽取,以避免少數人或特定利益團體獨佔氣候紅利,確保紅利公平分配。
      2. 社會正義和公平:氣候變化對脆弱和弱勢社群影響大,因此公正轉型要關注脆弱群體的需求,並提供他們保護和支持。這包括在氣候政策中考慮社會正義和平等,以確保轉型過程不會加劇社會不平等。
      3. 碳定價和費用分擔:碳定價是一種碳減排工具,但必須以公平和可持續的方式實施,以避免對低收入家庭和社區造成不成比例的經濟負擔。公正轉型需要協商和社會對話,以確保碳定價和相關費用分擔方案合理和平等。
 
作為民主富裕國家的台灣,當各種新興能源在充分加速科研和工程條件之後,社會接受度、社會生活的安排與溝通,乃至於民眾如何參與能源轉型,仍是最關鍵的環節。而談到參與,最實際的方式就是「參與分潤」。氣候政策應「以人的福祉為本」,打破淨零理想主義,科學地評估及審視何種減碳方案才能讓台灣百姓享受最大的氣候紅利;在此大原則下,能源轉型作為氣候政策的重要工程,要旨在於「回歸在地民眾」。具體措施如下:
 
      1. 社會參與和對話:政府應建立有效的社會參與機制,讓利益關係人參與氣候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透過對話,找出對話的利害關係人,以確保各方聲音被聽取,並將其納入政策制定。
      2. 資金調動:為確保公平轉型,政府可以引入公共金流,如能源公債或碳稅,以支持再生能源和氣候友好技術的發展。這些資金應優先用於社區和脆弱群體,確保他們也可以參與轉型、享受轉型紅利。
      3. 可行性評估:在開發能源和氣候計畫之前,進行全面的可行性評估,考慮技術、環境、社會和經濟因素。這有助於確保計畫的永續性和社會效益。
      4. 區域合作和社區參與:氣候轉型應考慮區域合作,並建立在地溝通協作平台,讓社區參與,找尋共同最大利益和彼此接受的方案。這有助於解決特定地區的問題,並提高轉型計畫的成功機會。
      5. 原住民權益保障:特別要注意台灣的原住民權益,因為很多氣候行動和能源轉型計畫涉及原住民傳統領域。政府應尊重原住民的文化和權益,確保他們參與決策,分享利益,並提供支持以提升他們的競爭力和生活質量。
侯友宜

推動淨零排放及能源轉型過程中,應納入多元的利害關係人

我支持政府在推動淨零排放及能源轉型過程中,應該更細緻的納入多元的利害關係人,在政策過程中進行更多有效的公民參與,避免在轉型過程,造成弱勢族群處於更加劣勢的地位。將更多利害關係人納入政府推動淨零排放及能源轉型的過程,避免讓弱勢的人更弱勢,是國家永續發展的重要關鍵,只有社會共榮共好,國家才會更好。 因此,在政府推動淨零排放相關政策,包括燃油車逐步淘汰、徵收碳費(稅),以及發展綠電、綠色經濟,都必須透過擴大公民參與,廣泛參考社會意見,並透過政策工具協助人民和企業轉型和因應氣候變遷帶來的生活型態改變。 包括鼓勵傳統車行轉型,聽取相關業者的建議,提供相關所需進修資源,讓傳統業者從淨零轉型的第一線衝擊者成為第一線推動者。發展綠電時,還要兼顧生態環境,例如:發展地面型太陽能發電,要考量周遭農漁業的發展,尋求太陽光電與農業雙贏發展。此外,推行碳費(稅)過程,要注意是否讓經濟弱勢成為更弱勢的族群,並提供更多節電節碳的獎勵,讓人民轉變高碳生活之外,也可以減緩經濟衝擊。
國際特赦組織呼籲政府
  • 強化既有環境社會檢核程序,確保不同的利害相關人與在地社區被充分肯認,並在計劃審查程序中具有相當的決策權,並且不會受到的負面環境影響。
  • 確保受影響的農漁民、工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權利能被確保,包括工作權、知情權,或因轉型而遭受任何損失而獲得補償的權利。
  • 涉及原住民傳統領域的相關計劃,需要確保開發範圍週遭及位於潛在影響範圍的部落,享有諮商同意權。
  • 立法規範相關再生能源、儲能與電動運具等供應鏈業者進行人權與環境的盡職盡責調查(due diligence),包含避免採用衝突礦產或開採過程有人權疑慮的原物料、避免與降低能源開發計劃造成的社會與環境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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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授權範圍

賴清德 總統府 --
柯文哲 S.R.G - msucoo93 PP
侯友宜 新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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